热点 | 开发商的最后红线,对手游《疯狂来往》盗摄行为的思考

2014-10-08 17:27
来源:新浪知游戏

和“你画我猜”不同的是,与其说“疯狂来往”是一个游戏,不如说这是一个“聚会助手”或者“游戏助手”。因为无论是猜词的人,还是比划的人,都是面对面在同一个空间:手持手机的人来猜词,通过向上向下翻转手机,进行猜测正确或者跳过到下一个词的操作;而手机对面的人,则是看着手机屏幕上显示的词来比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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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巧妙的地方在于,比划的人面对手机上显示词语的时候,也正对着手机的前置摄像头——“疯狂来往”把整个比划的过程拍摄了下来,自然生成了一个游戏视频。

有了视频这个“内容”,下一步就是可分享的设计(右上角则可以保存到本地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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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上传”是整个事件的关键。点开分享页面,是一个在线视频播放页。

直到手机上“完成游戏-分享-上传-另一方观看”整个体验流程完成,使用者都没有明确意识到:这段视频其实被上传到了优酷,进行了公开的分享,同时任何人都可以看到。

在电脑看同一个分享页面——就能发现这段视频是通过优酷播放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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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然,这段视频是通过优酷的上传接口自动上传,以优酷“疯狂来往”这个账号进行发布的——从审核的速度来看,应该是几乎没有审核(这次事件中,很多出格视频被审核通过也是佐证)。

截至10月7日下午,“疯狂来往”的优酷账号被关闭以前,通过“分享-自动上传到优酷”的方式,有近3.6万的游戏视频被上传,这一现象持续了几个月之久。

在这些视频中,有无数家庭、情侣甚至是孩子极其生活化的片段,在他们穿着内衣、甚至赤裸身体进行游戏的时候,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样子已经被上传到了优酷,自由播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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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猜测,对于“疯狂来往”的团队来讲,可能经历了这样一个逻辑过程:

1、做了一个把比划的过程拍摄下来的设计——这是最大的亮点;

2、拍摄下来的视频,理应和截图、声音等一样可以分享,与insta和唱吧类似;

3、在没有管理大量视频上传,播放的技术前提下,与优酷合作。如此,视频上传、播放的质量都有了保证;

4、利用优酷,正好可以进行更加便利的视频二次分享与游戏宣传。

在“内容很重要”的时代,掌握了无数玩家进行游戏的视频,是个很大的诱惑。注意上面图中“无节操,真是表情帝,哈哈哈,不看会后悔的!”的标题,还有我看到的另外一段赵薇玩“疯狂来往”的视频,都是在用视频进行二次宣传。

在这件事中,我有两点思考:

第一点是,掌握用户的隐私真的很容易。

一方面,是权限的粗放。

与安卓和iOS无关,任何一款以摄像为亮点的游戏,我们都不可能拒绝其使用摄像头的权限。然而,允许使用摄像头(获取摄像头拍到的数据),就是允许照相和录像(保存数据到本机)吗?就是允许上传这段录像(操作这些数据,发送到本机以外的地方)吗?系统对软件权限的设置有没有可能更加细分,但又如何减轻过于细分对用户体验的干扰呢?

另一方面,是用户的无知。

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,用户很难敏锐地察觉到“分享”或者“上传”等关键操作的实际意义和后果,对于用着旗舰机的年轻人如此、对于刚刚接触到智能机的中年人如此、在这次事件中,对于好奇玩手机的孩子更是如此——了解技术细节并不是用户的义务,而公开上传的后果却要由用户来承担,这是很奇怪的。

两者结合,只要开发者愿意,软件总是能轻易地取得大量的用户隐私,而更可怕的是,他们往往是伴随着一个更好的目的:

1、输入法以个性为名义,定制词库的时候,顺便获取了你的输入内容;

2、网站以安全为名义,发送验证码的时候,顺便获取了你的手机号;

3、“疯狂来往”以趣味为名义,拍摄分享视频的时候,顺便获取了这段视频的处置权。

事实上,用户的授权总是不知不觉的“更多”。

第二点是,掌握了大量用户隐私,理应承担起更多责任。

一方面,是在道德和市场层面应该承担的责任。

当团队掌握了三万六千条极其生活化的“自拍”时,应该意识到这是无数用户的相貌、穿衣、打扮甚至是动作的集合,其含有的信息量远远超过“你比划,我来猜”这个游戏本身。对于这种资料的使用,开发和运营应该有道德上的责任感。退一步讲,即使不从道德来说,也需要考虑这样行为可能带来的最坏的市场影响。

没有意识到快乐的游戏自拍里可能会有裸露的人出现,是失责,而不是失误。

好吧,我知道在自由市场里,道德自律根本不靠谱,所以“疯狂来往”才能不顾忌道德的把这些信息随意公开。而在现在的手游环境下,好像连市场都很难对这样的行为作出什么负面反馈。

因此另一方面,是法律应该承担的责任。

如@Fenng所说,类似的事件发生在国外,游戏公司很可能会被气愤的用户告到破产。在国内,随着优酷账号的删除,现在来看已经悄声地淡化了。

此事中,法律不光没有起到前置的警示作用(可能根本没有相关法律吧…),甚至可能连后置的惩罚作用都没有发挥。我对那些被播放几万的衣着裸露的视频中的主角,如果起诉游戏公司或者优酷(设置前置审核而让视频放行,恐怕难辞其咎)的结果,持悲观的态度。

我自己的想法是,开发者、软件应该遵守“最小授权原则”和“最大知情原则”:

1、最小授权:任何操作,尤其是默认操作,应该是在实现用户目的前提下,采用最直接(不一定是最简单)的手段,同时尽可能的最小授权进行。比如把信息分享给朋友,在没有同意信息是公开的前提下,这段信息的访问权限就只有那位朋友。对于“疯狂来往”来说,用上传优酷的手段来实现分享视频的目的,也许是简单的方法,但是却不是最小授权的。

2、最大知情:正因为很多后果难以预料,所以在授权的时候,要使用户尽可能知情最大、最严重的后果。比如定时发送微博的软件,在获取发送微博的权限时,也赋予了可能发送广告、宣传语微博的权限。在权限还没有细分的时候,授权的时候应该要明确告知这一后果,等等…

这两个原则是我随手想到的(如有雷同或者想法,一定告诉我)。

对了,还有那个肯定也没啥人看的“用户协议”(其实这和这两个原则并不冲突)。违法的“用户协议”是无效的,但有很多介于“霸王条款”和“一般授权”之间的东西,的确是需要讨论,甚至在法庭上讨论的。不过在逐渐进步的过程中,受欺负的可能永远是用户……这一部分欢迎学法律或者接触过相关案例的人来补充。

Be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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